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刚刚结束,近几日小编就不断接到纳税人的咨询电话,例如:我公司发现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存在数据申报错误该如何补救?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我公司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怎么办?针对各位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小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各位纳税人一一作答。
问题一、何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问题二、我公司发现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错误该如何补救?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存在数据申报错误一般分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与汇算清缴期截止后发现申报有误两种情况。
针对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情形: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针对汇算清缴期截止后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情形: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截止日后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自汇缴期结束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三、我公司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怎么办?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问题四、我公司已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但因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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