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找不到怎么注销公司?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并为大家简单做了些研究,供参考、讨论。
案情简述:
某上市公司与其他股东合作投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一直未经营,因上市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的A公司进行披露,不经营的A公司披露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好。目前上市公司希望注销该A公司,但因无法找到其他股东,无法做出决议注销公司。
咨询:
1、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能否解散A公司?
2、上市公司能否申请该A公司破产?
3、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该上市公司不希望披露该A公司的问题?
回答:
1、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能否解散A公司?
先看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注销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时使用的章程都是工商局的格式版本,工商局的格式版本中除了规定公司营业期满解散外不会约定公司拟解散的情形,故以上第(一)种情形常规情况下不作考虑(但如有约定的话,可以适用章程的相关规定),那本案中上市公司适用的主要可能是以上第(二)、(五)种情形。
但因其他股东无法找到,所以要适用第(二)种情况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就难以操作,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属于特别决策事项,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假定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那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但如果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那在法律上就是可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的。
所以从公司法角度看,只剩下第(五)种途径可以选择,也就是由上市公司股东提起A公司解散之诉。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来看,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还有两种情形是可以申请注销登记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和第(六)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但第(六)种实际上是兜底条款,给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的注销登记留下口子,目前先不考虑。
综上,本案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二种方式进行A公司的注销:
(一)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然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局的要求办理注销;
(二)申请公司破产。
我们仔细再分析这两种情况:
首先第(一)种,上市公司作为该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有什么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合本案情况,我认为上市公司作为股东提起A公司解散之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持股超过10%以上;
2、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而这两个条件我认为是比较容易满足的,按照案情推测,上市公司应当持股超过10%,那就只需要确定A公司是否已经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一般也就无法作出经营管理决策了,而目前公司没有经营,这样基本符合这两个条件。
其次第(二)种,上市公司作为该公司股东能否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可以申请破产,但是前提条件是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根据案情,A公司根本未经营,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即使存在一般的管理费用(场地租金、财务会计费用、员工薪酬等)但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到达资不抵债需要申请破产的地步。
即是说,申请破产要求的资不抵债的条件不一定能够满足。
这也就回答了咨询的第2个问题,企业申请破产的途径比较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不一定满足破产立案要求的资不抵债的条件。
3、关于第3个问题: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该上市公司不希望披露A公司的问题?
上市公司一般需要披露对外投资的情况,初步认为,只要上市公司将持有的该A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可。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案情,目前上市公司作为A公司股东,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给任何第三方代持均可),如果其他股东三十日内不回复的,可以视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股权。
操作上的难点可能在于:
1、如何通知找不到的股东?找不到的股东是否有留书面通知地址?或者说工商局如何认定已经通知过其他股东?
2、这种情况下工商局能否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