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此,对该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其应纳税额中可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问: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具体来讲,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主要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此处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外籍个人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并且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外籍个人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3、外籍个人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来源于境外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6、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7、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