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按照税总发〔2016〕75号执行。
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三、取得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四、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怎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公告规定。
五、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