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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合作社有人在中途提出要退出,该怎么办?

来源:web  时间:2019-06-25 17:01:58

  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后,有人提出想要加入或退出合作社时,作为合作社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在说问题前,先讲个故事,大家看看。

  在一个村里,老王喜欢种树,后来自己发展了几十亩的特色绿化苗木种植,每年出售一些红豆杉、沉香木、楠木等中幼苗也小有一笔收入。其他人在看到老王发展特色绿化苗木种植效益还行时,都纷纷将自己的土地用来发展特色绿化苗木。后来由于种植的人多了,各家各户的分散经营模式没有形成合力,导致部分村民种植的苗木卖不出,没有收入,严重影响发展苗木产业的积极性。

  后来,在村支书的带领下,为了整合优势,将本村打造成为特色绿化苗木种植产业基地,便召集发展绿化苗木种植户开了一个会,让大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发展,在统一规格,统一销售的模式下,让所有的种植户都能够受益。会上,大多数种植户都同意了村支书的想法,因此合作社很快就成立了。

  合作社成立两年以后,因为有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有共同的销售人员负责联系市场进行销售,效益很可观,那些平时卖不出苗木的种植户也开始受益了。在这种示范效应之下,一些之前处于观望状态没有加入的种植户也纷纷提出了要加入合作社。而此时的老王认为,村里的特色绿化苗木种植产业是在其带领之下才发展起来的,现在大家都有了收益,但自己的收益反而比以前还少了,因此其提出要退出。在作为理事长的村支书百般挽留之下,老王退出的心意已定,因此只能按照程序让其退出。

  在这里别看只是一个简单的加入和退出的问题,其实这里面有很多讲究,必须要按照程序让其加入或者退出,该怎样加入,该怎样退出,我们来说一说。

  一般情况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时,已经有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关规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时,只要按照当初的章程规定操作便可。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起草章程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起草,在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定效力。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中途有人提出加入,这个比较简单,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资格审核通过以后,要按照章程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加入,然后填写相应的资料,缴纳相应的入社股金,履行相应的入社手续,让新加入的成员能够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

  其实不管加入和退出都可以,因为合作社按照规定,其必须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只是加入和退出在程序上有所区别罢了。相对于加入,退出就要相对复杂一点,因为这涉及到影响其他成员利益,或者本人入社资金退出的核算等等问题。所以在退出上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专门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在退出的时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提出要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前3个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但如果成员是组织或团体的应当在6个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章程办。

  二是退社成员资格终止时间,只要办理了退社手续,在财务年度终了时便可自然终结。

  三是在退社成员退出以后要做一个退社声明。

  四是在处理退社成员的财产时,要特别注意。退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退社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额盈余。但是为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退社成员在资格终止前的本社的亏损、债务、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资格终止前和本专业合作社签得有其他合同的,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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