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
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清税注销准备材料: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如果是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如果是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如果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如果是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如果是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如果是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如果是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注意点: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