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文件内容应该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相符,即,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前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相符,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后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相符。
变更证明一般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原件的复印件。提交多份变更申请时,可以只提供一份原件,其他申请附复印件,但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文件,即标明原件所在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
外国企业因中文译名不同而需要改变其中文名称的,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可以不附变更证明,但应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的申明,确定新的中文译名,并说明其名称并未改变,同时应将其名下全部商标译名予以统一变更。
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并应提交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
申请人名义发生过多次变更的,应按照申请人在登记机关实际发生变更的次序逐次办理注册人的名义变更申请,这样做才能保证商标注册簿记录商标权利主体与注册人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多次变更中间步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可用其现在采用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代替,并在申请书上加注予以说明。
经过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