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营业期限
一、部门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的特殊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的特殊规定,大多体现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些特殊规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其营业期限的最长年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基本上无最短期限要求。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营业期限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注册外资公司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